對于來路不明的物品,廢品收購站可要當心點,不要因為一點蠅頭小利而因小失大。近日,一廢品收購站店主林某因明知贓物而照收不誤,被常州市戚墅堰區(qū)法院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,緩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30000元,真是因小失大。
2011年春節(jié)林某沒有回老家過年,2月4日即大年初二就開門營業(yè),但一整天也沒做到個大生意,就收到了一些煙花炮竹之類的廢品。下午5點多鐘,正當林某正準備關(guān)門回家吃晚飯時,收購站來了四個騎電動自行車的,四人停車后,從各自車墊下拿出一捆剪斷的電纜線問林某要不要?林某一看電纜線都是新的,便知道這些電纜線是偷的,心知肚明的林某心想:這大過年的,還以為沒什么生意,不想這一筆大生意說來就來了。于是也不問電纜線的來源,就對四個人說收購的。
雙方談好價錢后,以帶皮價格25元一斤稱,再打7.5折算錢,最終給了四人2880元。送走四人后,林某很是開心,心想這些銅一轉(zhuǎn)手,自己最少能賺過兩三百元。誰知第二天、第三天,四人又是在下午5點多鐘來到林某收購站賣電纜線,林某明白了,這肯定是偷來的,可他也照收不誤,因為賺錢快啊,前后三次給四人共計9560元。 就在林某轉(zhuǎn)手賣掉電纜而賺了一筆欣喜不已時,公安機關(guān)找上門。聽到對自己的判決,林某后悔不已,因為自己一時貪念,不僅被判刑,而且損失了一大筆錢,真是得不償失。
我國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(chǎn)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(zhuǎn)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”因此,對于來路不明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一定要當心,不要因為一時貪念,而觸犯法律,因小失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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