冒著嚴寒花大量力氣“撿來廢品”,不僅沒得到絲毫便宜,反而引來刑事處罰。11月19日,衡南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“撿廢品”引發(fā)的刑事案件。
2014年12月,衡云干道通車后,2015年1月至3月,王某等九人晚上駕駛漁船至衡陽市衡云干道茅葉灘湘江大橋、新塘埠湘江大橋下,通過磁鐵吸附的方式,多次盜竊大橋施工掉落在湘江河里的鋼材。后來又聯(lián)系買主李某某,在衡南縣車江船廠碼頭和糧站碼頭收購上述鋼材,所得贓款被王某等人平分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王某等九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盜竊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王某等九人起主要作用,均是主犯。案發(fā)后,到公安機關(guān)投案,可從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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